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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字楼出租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陷阱

2022-08-17

  写字楼出租合同本是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的载体,但还是会有人在合同中动手脚,所以我们必须了解一些写字楼出租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陷阱,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。


  (1)写字楼出租人的主体资格。写字楼是不动产,写字楼出租人必须具有房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,如果是所有权人,应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;是使用权人,应有合法的租赁凭证及允许转租的书面证明。另外,如果是数人共有的房屋,还须经过共有人书面同意。


  (2) 写字楼的用途。写字楼出租合同签订时必须确认房屋租赁的用途。租赁商铺或者写字楼都是商业用房,不能住人。


  (3) 租赁期限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,越过二十年的,其超过部分无效。租赁期间届满,当事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,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二十年。写字楼出租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注意确定租赁年限。


  (4) 装修补偿。租赁双方应在写字楼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装修;双方应约定,在租赁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赁合同后,是要恢复原样还是怎么操作。在对装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情况下,若出租方违约,致使租赁合同解除,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;若承租方违约,出租方应对承租方补偿。


  (5) 转租写字楼。在企业因经营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时,可能会涉及将写字楼转租的问题。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,应在写字楼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。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
  (6) 写字楼出租合同登记。在签订双方合同成立后,合同当事人应将租赁合同送至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。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亦是有效合同,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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